首页 » 审计

非营利机构和审计

2009年12月6日1453意见3评论

供资机构进入一个非营利实体受到外部的财务审计与外部核数师的双边合同? 所谓的审计业务约定费用将直接由外部审计师的出资者支付。 非营利性不会成为审计业务约定一方。 那么,谁成为审计报告的收件人? 外聘核数师,成为出资人的个性的延伸? 有这样一个项目审计的事情,不会被国际会计准则的职权范围内的?

可以有一个三方之间的出资人,外部审计和被审计单位的非营利实体的审计业务约定?

相关文章

  1. 利润从Foward合同
  2. 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LIST.COM -关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在线社区,会计和审计- WordPress
  3. 审计业务约定合同的,非营利性股份制实体
  4.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5. 现金基础-权责发生制
  6. 内部审计报告
  7. 内部审计
  8. 协助审计
  9. FWD:[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列表]中小企业的标准:不以盈利为目的组织
  10. 中小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标准
1 Star2 Stars3 Stars4 Stars5 Stars (1票,平均:4 5)
Loading ... 载入中...

3评论»

留下你的回应!

您必须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