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 - 企业合并
2009年5月18日2,977意见4评论
亲爱的朋友们,
我的问题是,在合并或业务合并的情况下,这里的结构是这样,一个新的公司形成一个被接管的企业B和C
现在的问题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业务合并”是否是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几乎整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被收购方和收购方在此结构中不存在的。
谢谢
zuh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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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从Hitesh
B和C是被收购公司,一个是收购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同样适用。
感谢。
hitesh
消息从Narman
当一个新的实体,形成以发行权益工具,对业务合并,存在组合前,应确定现有证据的基础上的收购合并实体之一。
虽然有时也可能是难以确定收购方,通常有一个存在的迹象。 例如:
(一)如果一个合并实体的公允价值是显着高于其他实体相结合,具有更大的公允价值的实体是可能的收购;
(二)通过一个投票权普通股权益工具为现金或其他资产交换的影响,如果企业合并,放弃现金或其他资产的实体很可能是收购;
(c)如果业务合并结果的管理相结合的实体能够主导合并后的实体,实体的管理,是能够使主宰的管理团队的选择之一是可能的收购。
我同意这个观点:
消息从Narman
当一个新的实体,形成以发行权益工具,对企业合并中,存在组合前,应确定现有证据的基础上的收购合并实体之一。
虽然有时也可能是难以确定收购方,通常有一个存在的迹象。 例如:
(一)如果合并实体的公允价值是显着高于其他实体相结合,更大的公允价值的实体是可能的收购;
(二)通过一个投票权普通股权益工具为现金或其他资产交换的影响,如果企业合并,放弃现金或其他资产的实体很可能是收购;
(c)如果业务合并结果的管理相结合的实体能够主导合并后的实体,实体的管理,是能够使主宰的管理团队的选择之一是可能的收购
消息从阿伦
亲爱的,
我不同意此事。
收购方要么B,C或B,C(相同的环境下运作的考虑,如果B和C)。
这是按照反向收购事项。
我的工作,假设A是一个空壳控股有限公司。
因此,公允价值的隆起是只适用于和潜在的另外一个子公司:
例如:
仅B,C,如果经营为一体>获得根据反向收购=>公允价值隆起
乙(大分散的实体)>收购根据反向收购,随后获得在正常收购Ç> A和C的公允价值隆起。
再次,我的资格,我就一个壳持有车辆组成的合作,工作。
再次澄清:
换句话说,如果A是纯粹控股的汽车,一个将永远不会被视为收购方。
它应是B和C的组合(集中管理)或B / S(以较大者为准)
的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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